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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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起,上海市开始正式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一律简称《试行办法》)。
该《试行办法》不仅覆盖人群广泛,让城镇各类无医保居民都有保可参,在制度上实现全覆盖;而且保障水平适宜,综合考虑疾病风险、各方承受能力,居民医保重点保住院,兼顾门诊医疗;更重要的是,由于政府给予普惠性补贴,个人为此仅需缴纳少量费用即可参与该医保计划(视年龄不同,最高需缴纳480元/年),确实是一项真正利于百姓的实惠政策。 为此,近来不少朋友再度提起了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有了居民医保,而且现在保障更全面了,我们还需要商业健康 医疗险吗? 答案是肯定的。 商业 保险更扩大了保障范围 《试行办法》第十条明确指出,在国外或者境外发生的 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是不予支付的。此外,在本市非定点 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依法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均是排除在医保基金支付的范围外。 商业健康险则能对以上各项费用有效地给予相应的保障。 据了解,虽然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使用医保规定以外的药品,多数商业健康险也将其列为免赔范围,但目前市场上也有少数产品能做到给予相应的补偿。此外,交通事故也属于居民医保的免赔范围,而商业医疗险,包括商业的意外医疗险,都没有将交通意外引发的保险事故列为除外责任,因此对个人的 医疗保障而言是一个很好的补充。尤其春节前后江南地区连日的大雪造成了意外滑倒、摔倒、车祸的患者与日俱增。据不完全统计,其中,80%是老年人,其中又以女性居多,其他的患者则多为年轻的上班族。医保只能支付50%~60%的费用,如有商业险作为补充,则不仅可以弥补医药费用开支,而且还可以对于骨折、残疾等进行补偿和赔偿。 医保与商业保险结合有助于提升看病效率 《试行办法》鼓励参保人员门诊可以在全市的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院)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到二、三级医院就医的,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转诊。 一般而言,商业健康险从风险管控的角度考虑,指定医院大多是二、三级以上的医院。表面上看,和居民医保有点矛盾。其实参保人员如果仅仅是患了类似感冒发烧之类的小毛病,的确没必要到大医院花长时间排队去诊断,社区医院基本可以胜任。因此从效率角度看,这样做也是更合理安排了患者和医院的供求关系,而且小病小痛,往往也不在保险公司赔付的范围内。如果患有重病,或者需要住院治疗的疾病,则可以通过转诊到商业保险的指定医院,既能享受医保,也能得到商业保险的相应赔付。 商业保险能降低自费率 《试行办法》规定,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住院支付50%;门诊急诊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50%。 1000元起付线是否过高,近日已有不少相关报道见诸媒体。事实上,虽然普通疾病的门急诊医疗费对于商业个险来说目前仍不予补偿,但意外门急诊医疗费则多数产品都能赔偿。 对于病患来说,如果因意外而引起的门急诊费用,完全可以在医保基金扣除50%后,剩余部分(包括医保不予支付的1000元起付线)继续由商业保险来赔付,具体视各个产品的赔付比例和 免赔额不同而定,因此可以大大降低自己实际支出的费用。 此外,如果住院的话,医保能支付50%-70%的费用(视年龄而定),但其他费用和损失都是自行承担。但如果患者还同时购买了商业的住院津贴保险,则可以根据实际住院天数获得一定金额的补偿,也能一定程度上弥补因住院而产生的护理费、缺工请假的损失等。 重大疾病需要商业险帮忙 《试行办法》的官方解释中提到,参保人员持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院记账结算,其余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在居民医保实施初期,由于时间紧,部分参保人员一时不能持卡就医,只能现金支付医疗费后再报销,请参保人员能够理解。 一般重大疾病都需要大笔诊断治疗费用,即使医保按规定比例进行支付后,剩余部分也是不小的负担。而且,在4种情况下,是患者必须全额支付后,凭发票去报销的,这样或许更加造成患者及家庭的周转不便。这4种情况分别是1、未携带就医凭证或未办理转诊手续,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2、暂未领到就医凭证,在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3、在外省市医院发生的急诊和急诊 住院医疗费用;4、办理相关手续后,在外省市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而商业的 重疾险则是给付型的,一旦患者诊断明确,完全可能在治疗前或治疗初期,就拿到应得的全部理赔金,以此来弥补医保支付后的剩余部分,或购买自费药品,这样会轻松许多。因此,商业的重大疾病保险对个人而言还是有很大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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