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痕迹”遭质疑;保险拒赔
案 例
3月21日23时50分,彭某驾驶小车A,因未保持安全距离,与同方向前李某驾驶的小车B追尾相碰,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作出调解意见,二车修理费按保险公司定损金额,由A车车主彭某全部承担。事故发生后,B车花费修理费3200元,A车花费修理费20600元、拖车费300元,以上合计24100元已由彭某全部支付。 彭某认为,A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事故损失款24100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曾到现场取证,认为车辆痕迹不是此次事故形成,彭某涉嫌报假案。之后,保险公司委托某鉴定机构对车辆痕迹进行鉴定。某鉴定机构根据保险公司送检的照片、调查材料作出了B车尾部痕迹不是与A车车头在此次事故形成的鉴定意见。由此,保险公司对彭某的主张不予认可。 断 案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彭某驾驶A车,与B车追尾相撞发生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了事故认定书,陈述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作出了责任认定、赔偿范围,是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其意见应予采信。保险公司虽出具了痕迹报告意见,但该意见是在相关照片、报案、调查材料的基础上作出,缺乏现场基础,故交警部门出警调查,作出事故认定书,其法律效力明显大于保险公司出具的痕迹鉴定意见书。保险公司以交警部门未制作现场勘察、调查报告和鉴定结论不符合法定程序为由,及己方委托的鉴定证实车辆痕迹不属此次事故形成对抗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不予支持。根据双方保险合同,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1200元,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20600元,以上共计赔付彭某2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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