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给孩子买的保险怎么分
1999年,邵晓波和妻子姚莉婚后不久就有了儿子邵子琪。为了让儿子的未来有保障,2000年,邵晓波为儿子投保了一份个人长期人身保险,儿子是第一受益人。
邵晓波购买的保险有两种领取方式,一种是分期领取教育金,另一种是在邵子琪15周岁时一次性领取全额教育金。
2014 年,邵晓波和妻子婚姻走到了尽头,两人先后历经两次庭审,最终离婚。在诉讼离婚期间,邵晓波认为给儿子买的保险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他的主张遭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法官的反对,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是两人的婚生子,不应该将该保险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015年11月6日,邵晓波以投保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待邵子琪得知此事后,邵晓波已将退保的4万余元现金占为己有。
15岁的邵子琪以其父侵权为由,将邵晓波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保险金及精神损失金共计7万余元。
以案说法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法官谷丽娜说,该案涉及的保险是一份储蓄和意外身故兼备的保险,其中,储蓄型保险的受益人是邵子琪,因此邵晓波的投保行为应视为对儿子的赠与行为。邵晓波以自己的名义为儿子购买的保险,是一种人寿两全保险。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很显然,邵晓波的退保行为导致邵子琪丧失对其高中教育金、大学教育金的财产权利,侵害了邵子琪的合法权益。谷丽娜说,同时,邵晓波的退保行为发生在与邵子琪母亲离婚诉讼期间,生效法律文书已经认定该保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邵晓波擅自退保并占据退保金额,存在侵占邵子琪财产的主观故意。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最终法院判决邵晓波赔偿儿子5万余元教育保险金,邵晓波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乌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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