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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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5年12月买了辆小轿车,并在本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一年,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今年3月我驾车外出时与王某车辆碰撞发生交通事故,交通队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经交通队协调,由我向事故受害方王某赔偿了医疗费。事故解决完毕后,我找到保险公司就我的车辆损失索赔,但保险公司以我应先向保险事故责任方请求赔偿为由,拒绝赔付。请问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
该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于法无据,您有权要求其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不得以其未向第三者索赔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在您与该保险公司就该车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的基础上,该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针对车损险,您作为索赔权利人,既有权选择要求致害人王某赔偿车辆所受全部损失,也有权选择依据购买的车损险要求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义务。您作为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后,保险公司理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求偿的权利。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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