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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营运出车祸保险公司赔吗

陈康莲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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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由于车主改变车辆用途后没有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免责条款,拒赔受伤乘客,为此被告上法庭。之后,周某将车租赁给重庆某汽车租赁公司,该公司又将车租给王某使用,双方签订车辆租赁合同。事发后,乘车人尹某向保险公司索赔。受伤乘客尹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上人员险保险赔偿金5万元。渝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车主周某以非营运性质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又将该车挂靠在汽车租赁公司名下从事汽车租赁服务,车辆已转化为营运性质,改变了车辆的用途,却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有不少人开着自家私车跑滴滴、优步等,殊不知私车营运有不少风险。几年前,私家车车主周某为了挣钱,把车挂在一家租赁公司出租,哪知车出了车祸,乘客受伤。由于车主改变车辆用途后没有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免责条款,拒赔受伤乘客,为此被告上法庭。近日,渝中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2012年6月20日,渝中区的周某为自己的轿车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并购买了基本险不计免赔。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内车辆因变更用途后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提示事项确认书也载明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几种情形,周某在确认书上签字确认。

之后,周某将车租赁给重庆某汽车租赁公司,该公司又将车租给王某使用,双方签订车辆租赁合同。

2012年8月25日,王某驾驶该车往合川方向行驶时,与高速公路左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路产损失、车辆损失、乘车人尹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执法部门认定王某负全责。

事发后,乘车人尹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车辆变更用途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

受伤乘客尹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上人员险保险赔偿金5万元。

渝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车主周某以非营运性质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又将该车挂靠在汽车租赁公司名下从事汽车租赁服务,车辆已转化为营运性质,改变了车辆的用途,却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渝中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不担责。

律师说法

增加风险,保险可以拒赔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孙远强律师称,如今很多私家车主在闲暇时间跑专车、快车,来赚点外快,还有一些车主挂靠租赁公司,出租车辆收租金。这些都属于车主改变私家车的用途,明显增加了车辆风险,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依据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情况、评估危险程度,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险费用。合同订立后,如果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超过了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合理预估,如果仍然按照之前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公司是显失公平的。

本案中,车主在为车辆投保时,合同上明确约定车辆为家用而非营运,实际使用中却多次将车用于出租营利,明显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显著增加了车辆危险程度,且并未履行通知义务,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于法有据。

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导致时,保险公司才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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