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的哥撞了人;保险公司陪吗?

四川人甘师傅参加了出租车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还没有等到有关部门给他颁发从业资格证,甘师傅就开着出租车上路了,结果出了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拒赔,那么损失由谁来承担?昨天,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出租车司机甘师傅、出租车车主陈女士、出租车承包人刘先生赔偿对方车辆损失2.7万余元,保险公司承担2000元的交强险赔偿金。
38岁的甘师傅来自四川邻水。去年8月27日,甘师傅在温州参加了出租车客运资格证考试,但在还没有领到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职格证的情况下,甘师傅从老乡刘先生处租了一辆出租车,迫不及待上岗。就在甘师傅参加考试后的第5天晚上7点左右,他开的出租车出事了。当时,他开车经过西山西路加油站旁,因操作不当与路边隔离柱发生碰撞。隔离柱又与池先生驾驶的轿车发生了碰撞,造成出租车车头受损,池先生的车子车头、气囊受损。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甘师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年9月17日,池先生的车经过维修,产生维修费2.9万余元。因为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2015年10月19日,池先生一方将出租车司机甘师傅、车主陈女士、承包人刘先生、保险公司都告到了法院,索赔损失2.9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甘师傅开的这辆出租车车主是陈女士,挂靠在温州某出租车公司名下,陈女士将该出租车承包给了刘先生,刘先生又把车租给了甘师傅。
鹿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仅需先行赔付2000元的交强险责任。至于池先生一方的其余损失,应当由出租车司机、车主陈女士、承包人刘先生承担。事发时,甘师傅的出租车汽车驾驶资格证还没有发放。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中已经特别约定驾驶营运出租车驾驶员的资质问题,据此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就此免责条款尽到了说明告知义务。
刘先生、陈女士在出租车经营活动中存在受益。故此,法院一审判决出租车司机甘师傅、出租车车主陈女士、承包人刘先生赔偿池先生一方车辆修理费2.7万余元。保险公司仅需支付2000元赔偿金。
新品测评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_副本.jpg)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