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安全生产责任险实施新规
近日,浙江省丽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出台《丽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致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化解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暂行办法》要求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煤矿山的危险化学品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商场、宾馆、公共娱乐等公共聚集场所,须推进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附加第三者侵权责任保险;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可选择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爆破作业、高处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等特殊工种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另行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含第三者人员)及事故应急救援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救援费用,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从事本职工作中遭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死亡或残疾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每位人员的主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附加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不低于2万元。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需求增加保险金额,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保险期间均为一年。生产经营应当按期续保,保险公司也应及时提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办理保险。
《暂行办法》要求根据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状况的差异,实行保费差别费率;同时,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后的安全状况或安全诚信和赔付情况实行保费浮动费率。通过费率调节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有效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特殊工种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生产经营单位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税前列支。
《暂行办法》要求按照实力强、信誉好、网络全、服务佳、理赔快的原则,由若干家保险机构组成共保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其附加第三者侵害责任保险,由财产险公司承保;特殊工种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由寿险公司承保。共保体承保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基准费率和浮动幅度,使用统一的投保单、保险单。共保体应设立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部门,配备安全生产监督员,建立预防为主的安全保险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机制;积极配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进行事故预防及安全管理,开展对投保单位的风险评价、技术咨询、安全讲座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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