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商未按约代购车险;被判赔偿车损3.5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因车商未及时按合同约定为购车者代购车险,而车辆受损后无法理赔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车辆交付时车商就应当履行代购保险的义务,依法支持了购车者的赔偿请求,即判决售车公司赔偿李某损失3.5万元。
2012年5月,李某与某车商签订《购车合同书》,约定购买奔腾轿车一辆,购车价12万元,分期付款,由公司代为购买车险、代为上牌。随后,李某向该公司交纳30%的首付款、保险费、上户费、购置费等费用共计53880元。6月,李某驾驶该车发生事故,花去修理费3.5万元。
事故发生后,李某通知售车公司要求帮助保险理赔,售车公司称,《购车合同书》虽然约定由其代李某购买保险和上户,但是双方对上户和办理保险的期限、险种等具体事项均未作约定,发生交通事故是李某自身原因造成,由于车辆未上户未办理保险,无法理赔。李某将该售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赔偿自己财产损失3.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约定由汽车销售公司代为购买保险,且其已经收取了李某的代购保险款项,具备了代购条件,故售车公司在将车辆交付给李某同时,就应当履行代为购买保险的义务。售车公司怠于代购保险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该汽车销售公司赔付李某损失3.5万元。
该案审判长接受采访时认为,不及时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构成违约。该案中,交通事故虽然系李某操作不当造成,但如果公司及时购买了保险,则车辆损失完全可以通过保险理赔的方式予以化解,公司的违约行为与李某最终不能通过保险理赔的方式来化解车辆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法官还提示说,汽车销售公司应当进一步规范销售行为,完善服务,及时履行为购车人购买保险等各种合同义务,而作为消费者,在开新车上路的同时,也应当注意相关手续是否完善,充分利用保险化解经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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