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索赔第三者精神损失获法院支持

长三角地区今年8月连遭暴雨和台风袭击,扬中市也遭遇有气象记录以来短时间内罕见的强降雨过程。来势凶猛的大雨,不仅造成城区路面大量积水,还导致一些机动车辆由于发动机进水,纷纷在水中“趴窝”。日前,扬中法院受理了首例私家车主因发动机进水保险拒赔案件,判决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今年8月一天,陈某驾驶车辆在扬中市区春柳南路由南向北行驶时,突遇暴雨,路面积水,车辆行驶经过积水路面时突然熄火。熄火后,陈某未对车辆进行二次启动。随后,陈某立即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保险公司经办人也前来处理,并进行了拍照、取证等工作。
之后,陈某将轿车拉至4S店进行维修,4S店最终确定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1缸活塞连杆变形、发动机缸体磕损等诸多问题,维修费用达49706元。
可当陈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陈某认为机动车辆进水熄火后,发动机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该赔。但保险公司则称车辆涉水造成的发动机损失属于免赔范围。陈某不解,在多次索赔无果后,陈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中,双方分歧较大。原告陈某诉称,自己遭遇的情况属于车损险理赔范畴,保险公司应当赔付车辆的全部维修费用。保险公司则辩称,发动机的损失不属于车损险,属于附加险,但陈某并没有投保发动机险,现在要求赔偿没有任何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但本案中投保车辆是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由于暴雨等恶劣天气造成路面积水的情况下不得已涉水行驶,暴雨是导致保险车辆发动机进水的最主要原因。
同时,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在暴雨情况下不得驾驶车辆出行,原告陈某因在暴雨中驾驶保险车辆,导致保险车辆受损,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对涉案车辆的发动机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陈某理赔款49706元。(季晖于颖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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