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醉驾出事保险公司须垫付
案情
2011年12月,赵某醉酒后驾驶小货车,因占道与对面驶来的由黄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后搭乘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黄某、张某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事故认定,受害人黄某、张某不承担责任,赵某负全部责任。2012年1月,黄某之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赵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八里湖支公司赔偿其交通事故损失116781元。
保险公司认为,本案系醉驾,依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规定“驾驶人醉酒的,保险公司只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故对黄某某的死亡,其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记者刘帅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黄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且其无责,应获得相应的民事赔偿。赵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依其过错应对受害人黄某等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均应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而不论机动车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大小,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最大限度的救济。故保监会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冲突时,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为准。
且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交强险免责条款仅限于合同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护对象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故对保险公司辩称的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的因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其公司可免责的主张不予支持。
但在本案中,因赵某系醉酒驾驶,故保险公司只承担垫付责任。保险公司在向黄某支付保险理赔款后,可向赵某进行追偿。考虑到本次交通事故中还有其他受害人,故应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占全体被侵权人总损失的比例确定其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限额范围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不足部分由赵某承担。(永修县法院蔡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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