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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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江苏网徐州4月23日电(陈夜蔡先行)小客车临时改装,装载了部分工具,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以事故车辆违反装载规定导致客货混装为由拒赔。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认定投保车辆客货混装并不是造成事故的决定性原因,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7600元。
2010年3月9日,徐州市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小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保险,并加投了三责险、 车损险不计免赔条款, 保险期间为2010年3月11日至2011年3月10日。 保险单载明:使用性质为企业非营业用车,机动车种类为载客汽车。 2010年4月28日14时35分,佟某驾驶该车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且作用相当,应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保险公司定损,该车车损为19600元,原告持修理费发票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遂诉讼至泉山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以原告违反双方签订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五)项“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导致的保险机动车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免责规定,拒绝承担赔付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后座被拆解,放了3个钢瓶和施工工具,使得事故发生时产生客货混装的状态。但是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书、现场照片、调查笔录等证据可以看出,原告车辆在会车时没有减速行驶,而对方车辆对路面情况观察疏忽,遇情况判断操作失误,致使双方车辆均未能及时避让而发生事故。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车辆载客超员及客货混装并非事故发生的决定性原因,这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也可以看出。因此,原告车辆虽违反机动车装载的相关规定,但该违法行为并非导致保险事故及损失发生的直接及决定因素,因此保险公司并不能免责。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在扣除由对方车辆保险公司承担的交强险2000元后,赔偿原告保险金17600元。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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