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医疗费已获医保报销;撞人者能否因此拒赔
一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的老周经过治疗后很快痊愈,可他与肇事方的赔偿问题却一直协商不成。“你的医疗费医保都报销了,为啥还找我赔?”肇事方的质疑让双方走上法庭。医疗费已经报销了,还能再要求赔偿吗?
近日,锦州市古塔区法院对此纠纷进行判决:肇事方应该进行赔偿。
2013年5月份,家住锦州古塔区的老周在路上行走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刮碰,老周摔倒受伤后住院接受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这次交通事故中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但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却一直协商不成,争议的焦点就在医疗费上。
原来住院期间,老周的医疗费用中有5000元已经由医保报销,刘某提出老周已经报销的那部分医疗费不应再要求其赔偿。老周无奈将刘某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保报销的医疗费是原告基于其投保的医疗保险而享有的保险合同收益。而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适用的法律关系为侵权,两者性质不同,相互不可代替。原告已报销的医疗费,被告刘某仍应赔偿。
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在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都是按照责任进行赔偿。机动车因有保险,赔付由保险公司承担,但非机动车辆无法上保险,赔付则由个人承担。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辆。
【保险案例分析】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说,原告所获得的医疗收益是因其自身付出一定成本而得到的收益,应属于其个人所有,不应成为免除被告赔偿义务的理由,且原告获得此收益并未加重被告的赔偿义务。
另外,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可见,人身保险具有叠加性,保险公司理赔后,并不获得代位求偿权,受益人获得保险理赔后仍可向侵权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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