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酿事故致三人死亡;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52万
一辆涉嫌被劫出租车撞上一辆助力车,涉嫌抢劫人员黄×当场死亡并致他人死亡,死者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11月24日,蝶山区法院对该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进行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52万元。
大余与小余是叔侄关系。2011年5月23日傍晚,大余驾一辆助力车搭乘小余外出,途经梧州市外环路儒隆隧道时,与黄×驾驶的涉嫌抢夺来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黄×、大余、小余当场死亡。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大余、小余不承担事故责任。
车辆被抢后,出租车的司机李×向梧州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报了案。2011年5月25日,梧州市公安局某分局以李×被抢劫出租车案因犯罪嫌疑人黄×已死亡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之后,死者大余、小余的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62万元未果,遂于2011年8月4日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险及第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是因黄×抢夺李×驾驶的轿车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抢劫、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在机动车强制险范围内承担垫付抢救费责任。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死者家属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交警部门认定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大余、小余不承担事故责任。该事故的责任认定客观公正,法院予以确认。结合该案的实际情况,黄×应承担100%的民事责任。因此,对死者大余、小余家属所诉请的合理损失,应由黄×负责赔偿。由于黄×驾驶的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及第三者险,该案的纠纷虽是因黄×涉嫌抢劫出租车的行为而引起,但公安部门已以李×被抢劫出租车案因犯罪嫌疑人黄×死亡作出撤销了该案件的决定,且保险公司亦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该案的事故是肇事者黄×抢夺肇事车辆所致的事实依据,所以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严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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