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汽车保险:保险公司合同案为何八成败诉
将刚买两个月的新车停在小区车位上发生自燃,车主在索赔过程中,销售商和保险公司相互扯皮,车主最终将销售商诉至法院。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认定汽车销售商应为此事承担责任,判令销售商赔偿车主王先生各项损失9万余元。
2011年8月,王先生在汽车销售商处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一辆轿车。同年10月23日晚9点,王先生驾车回到家中,将车停放在小区停车位上,大约半个小时后,车辆起火。监控显示,车辆属于自燃。随后,王先生打电话给汽车销售商及保险公司,就谁该承担责任问题进行协商。但两家相互推卸责任,均拒绝赔偿王先生因车辆自燃遭受的相关损失。在协商未果后,王先生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将汽车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庭审中,汽车销售商辩称,车主应当起诉汽车生产商或保险公司,同时认为车主并不能充分证明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遭受财产损失的,可以向销售商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主王先生与汽车销售商存在汽车买卖合同关系。同时,汽车销售商未能提供发生自燃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及缺陷的证据,应认定车辆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据此,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判令汽车销售商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9.6万余元,如果汽车销售商认为车辆发生自燃属于生产者的责任,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针对汽车自燃谁该担责的问题,法官庭后表示,该案涉及的是一个举证责任分摊问题。对于汽车自燃原因,由于消防部门、公安部门的认定结论多以火灾原因不明、排斥人为纵火原因,加之汽车损毁严重,不具备鉴定条件,从而无法最终确定导致汽车自燃的直接原因。但汽车质量鉴定,并非车主的法定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发生新车自燃,生产方对排除产品质量责任负有举证义务。生产方需要对排除其责任进行举证。因此,市民若遇到车辆自燃,可选择起诉生产者或销售商,若已经购买了保险,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韩景玮袁晓帅
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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