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约定条款未释明出事故;保险公司被判赔
中山一名车主超期没有进行年检,恰好这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拒赔。不过,车主第二天去年检却通过了,以此认为是否年检跟事故发生没有关系。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支持车主,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南都讯记者肖成通讯员刘一慧胡怡静中山一名车主超期没有进行年检,恰好这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拒赔。不过,车主第二天去年检却通过了,以此认为是否年检跟事故发生没有关系。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支持车主,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事故发生时车辆没年检
2012年10月,欧先生为轿车在中山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保险期一年。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向欧先生签发了保单,保单所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章第四条以黑体字载明:“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2013年8月,该车由陈女士驾驶,与一小货车碰撞。事发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事故认定书,涉案车辆负全责。不过,事发时,该车已经逾期没有年检,2012年10月就到期了。事故第二天,车主欧先生将车辆交中山市机动车辆检测中心检测,检验结论为合格。不过,保险主张免责,拒绝赔偿。欧先生遂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年检与事故没因果关系
欧先生称,事故发生与车辆未年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交警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原因是驾驶员不按安全规范操作,而不是机件故障所造成,且事后车辆已经年检合格,不存在车辆的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而无法办理年检的情形。保险公司则称,保险合同已有明确的免责条款,有法律约束力。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二天年检通过,表明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安全技术合格,未进行年检并不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也未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保险事故发生与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有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主张免赔的理由不成立,应该按合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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