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运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停运损失,是指交通事故遭受损害,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在修复期间由于车辆停运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那么,这笔损失,究竟该谁来承担呢?在江苏常信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常信公司)帮助下,日前,投保人拿到了保险公司5750元的理赔款。
5个月前,范某驾驶的小轿车与刘某驾驶的出租车在中吴大道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范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处理中刘某要求范某承担全部修理费用4750元,并另行赔偿停运损失1000元。
范某认为,此前他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理应赔偿这笔停运损失。但保险公司坚持,停运损失属预期利益,并非直接损失,依照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据此拒绝赔付。
范某遂委托常信公司代为理赔。常信公司认为,依照相关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范某应赔偿刘某停运损失。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可见,停运损失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延伸阅读:
如果被保险人诉至法院,法院一般会支持被保险人的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停运损失。但怎么确定停运损失的赔偿金额?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被保险人要承担停运损失具体时间、计算标准的举证责任。停运损失的举证责任一般包括:提供事故当时运营车辆的运营许可证、收入情况证明。运营车辆月收入都是不稳定的,因此,若能提供物价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对于停运损失的评估报告,更为妥当;所签订的运输合同、运输单证;运输费发票、完税证明等,特别提醒的是,如果被保险人未提供充分证据,或法院不采纳被保险人所提交的证据,法院一般会参照运输行业的平均收入标准酌定一个赔偿金额。总之,证据必须确凿、充分、不得随意扩大,主张过高部分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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