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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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自家车撞坏自家车 由于生意需要,家住凤台县的朱先生购置了两辆车。一次,驾驶员张某开着其中一辆车倒车出车库的时候,撞上后面朱先生驾驶的另一辆车。事故造成后车受损严重,维修花了5500元。 此事故经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驾驶员张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朱先生立即打电话给 保险公司,随后来到快速处理中心理赔。结果 保险公司认为,两辆车为同一被保险人,根据交强险等相关规定,拒绝给予赔付。对此,朱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前不久,他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了凤台县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 焦点 “第三者”如何界定 在昨天的庭审中,双方就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界定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辩。 朱先生认为,他名下的2辆机动车均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在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就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为2辆机动车都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就免除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则认为,两辆车为同一被保险人,交强险中有责任免除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称,商业险中规定的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因而拒绝赔付。 法院 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昨天,凤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肇事车辆和受损车辆系同一所有人,受损车辆相对于肇事车辆来讲是另一方,朱先生并没有要求赔偿肇事车辆上的财产损失,而是要求赔偿肇事车辆以外的损失,即朱先生驾驶的受损车辆。而且该案中保险公司也没有尽到阐明免责条款内容的义务,故依照法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朱先生5500元修理费。 “其实,肇事车的损失,保险公司也是应该赔付的。”采访中,合肥华腾律师事务所的范律师认为,同一人名下的车辆相互之间发生了事故,此时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应当是相对而言的。 在这起案件中,是前车作为被保险车辆,朱先生作为被保险人,而此时后车相对而言成了受损害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对于后车的损失应当依据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付。 任毅严翠本报记者袁星红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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