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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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连环追尾,从前到后,第二辆车对第一辆车负事故全部责任,第三辆车对第二辆车负事故全部责任。这种情况下,对第二辆车而言,保险公司该怎么赔?近日,镜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表明,不管第三辆车有责任与否,第二辆车的保险公司都应该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2012年7月,汤某驾驶车辆在弋江区一交叉路段行驶时,与杨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追尾,两车均受损。出险后,汤某通知了自己投保的芜湖市某保险公司,随后将车辆拖至修理厂,为此支付施救费1100元。后来,因为该保险公司没有对汤某的车辆进行定损,汤某因此委托安徽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自己的车辆进行了评估定损,结论为:车辆损失68255元,评估费4000元。此后汤某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但保险公司始终不予理赔。于是,汤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7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对本次事故发生的事实有异议。据了解,本次事故中,还存在另一辆车与汤某车辆发生追尾事故,即三辆车连环追尾,不是两辆车追尾,所以汤某的损失不应该由己方全部承担。 法院经过调查确认,三车追尾事故的涉案车辆是汤某的车辆与一辆轻型货车、一辆小型轿车发生连环尾随碰撞事故,汤某的车辆是中间的一辆。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弋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汤某对前车(轻型货车)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车(小型轿车)对汤某的车辆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汤某的车辆在芜湖市某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在 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该保险公司理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向汤某履行理赔义务。同时,事故发生后,汤某对车辆损失价值委托专门机构进行了评估,该评估结论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应予认定,而评估费是为查明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该保险公司同样理应赔付。 至于芜湖市某保险公司辩称的本次事故中是三辆车连环追尾,汤某的损失不应该由自己公司全部承担的意见,因汤某车辆是在该保险公司处投了商业车损险且不计免赔,该保险公司理应根据车损险限额向汤某支付赔偿款,然后向事故责任方或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追讨保险赔偿金。由此,法院支持了汤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饶剑雷潇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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