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提供修复后照片;保险公司被判赔偿保险金
邢某驾驶某物流公司的车辆送货时发生事故,将路灯杆、监控设备等撞坏,物流公司赔偿后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维修方未提供修复后照片为由拒赔,故物流公司起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物流公司起诉称:2014年9月23日2时45分,邢某驾驶原告京ALXXXX车辆往北京现代工厂送货,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杨镇大市场路口,因躲避前方情况,将路灯杆、监控设施杆、防护网等撞坏,造成上述设施损失26844元。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原告车辆承担全部责任,后原告赔偿了全部损失。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但被告仅因维修方没有修复后的照片为由,拒绝理赔。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6844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答辩称:一、事实部分。我公司对物流公司在诉状中关于事故发生及承保车辆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的事实陈述没有异议;承保车辆京ALXXXX在我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有不计免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二、具体诉求部分。1.对物流公司提交的两张正式发票总金额为26000元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上述发票的关联性有异议,理由是保险公司查勘人员现场查勘时未见监控探头设施有损坏,也未见路灯灯杆施工更换。2.护栏损失收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应由修复单位出具正式发票;否则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与物流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存在,本院予以确认。涉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三者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涉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理应在保险限额内赔付物流公司。保险公司辩称经其查勘人员现场查勘时未见监控探头设施有损坏,也未见路灯灯杆施工更换。但顺义交通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载明“A车因躲避情况,前部与路灯杆、监控设施杆相撞,造成A车损坏,路灯杆损坏,监控设施损坏,护栏损坏”,现保险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认定书认定有误,故本院对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物流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给付保险金共计2684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物流公司保险金268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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