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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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按约交了交强险的保险费,几个小时后就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未到为由,拒绝理赔。近日经法院终审判决,确定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2009年12月20日晚8时左右,程某带着项某驾驶摩托车行驶在一路口,与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使项某受伤,构成八级伤残。2012年4月,为索赔,项某将程某、张某以及张某投保的六安某财保公司诉至霍山法院。 在审理中,六安某财保公司认为:张某向公司交纳交强险保险费,是在事故发生前的当天中午12时,但 保险单注明的保险期限是从次日零时开始计算,也就是说该保险合同应当次日才真正生效,因此不同意理赔。霍山法院判决认为, 保险期间从投保后的次日起计算,是保险公司的单方格式条款,如次日才能生效将会置 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后还有一段时间得不到交强险保障,从而有违交强险的有效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初衷。另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曾在2009年所发出的复函中,明确规定,交强险自交纳保险费时保险合同生效。因此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承担项某赔偿费用12万余元。另外9万余元赔偿款,则由程某和车主张某按责任比例予以承担。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六安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依法维持了一审法院对保险公司的上述裁判。(桂斌)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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