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
客服热线: 952126

保险合同成立逾两年;不可解除

lykib
2.4K
前言:日前,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以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为由,驳回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王某4万元。2010年11月,王某被医院诊断为脑干梗塞后遗症、Π型糖尿病、高血压病三级、高脂血症。2011年3月3日,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多次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在投保前,王某未履行如实告知病情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08年9月29日,保险公司于2011年3月11日才提出解除合同,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

日前,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以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为由,驳回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王某4万元。

  2008年9月29日,王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2010年11月,王某被医院诊断为脑干梗塞后遗症、Π型糖尿病、高血压病三级、高脂血症(均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2011年3月3日,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同年3月11日,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解除保险合同;退还所交保费。经多次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在投保前,王某未履行如实告知病情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08年9月29日,保险公司于2011年3月11日才提出解除合同,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现原告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其作为投保人有权获得理赔,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最大诚信义务而主张解除合同。

- THE END -
字数:508
来源: 转载
【免责声明】作者在本站所发布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 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特此声明!如有侵权内容请联系:hegui@zhuanxinbaoxian.com。
热门产品榜
重疾险
意外险
医疗险
寿险
储蓄险
i无忧2.0
常见病投保宽松
5595
超级玛丽9号
同种重疾可二次赔
5027
祥瑞保2.0
重疾不分组多次赔
4565
小青龙2号
少儿特疾赔付220%
4006
完美人生2024
80岁前重疾双倍赔
3531
青云卫3号
少儿特疾赔付220%
3060
达尔文8号
可选重疾病种不分组多次赔
2523
大黄蜂9号
少儿特疾最高赔付200%
2074
小淘气2号
少儿特疾最高赔付220%
1249
康顺人生2023版
重疾最高赔3次
710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

您想咨询什么险种?
重疾险
定期寿险
医疗险
意外险
年金险(终身寿)
帮我定制
免费预约
我同意接受 [个人信息使用授权]。 您提供的个人信息用于我司后续致电进行保险产品介绍及投保协助,我们不会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其他用途。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