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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为免责条款;某保险公司未告知照样赔付

殷翰凤晴
717
前言:2012年1月24日,叶某为其母亲与某保险景宁服务部签订为期一年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2012年12月24日凌晨,叶某母亲不慎从床上摔至地上,遂报120急救,经医生诊断宣布临床死亡,猝死。次日,叶某向保险公司服务部报案,保险公司以猝死属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经多次交涉无果,无奈叶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庭。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叶某支付其母亲意外伤害身故赔偿金4万元。

买保险,大家都希望图个省钱、省心,但浙江景宁的叶某买了个保险没让他少花心思,而且还打上了官司。

  2012年1月24日,叶某为其母亲与某保险景宁服务部签订为期一年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所获保障包括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额4万元,随合同附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等。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保险公司业务员按保险生效流程进行网上录入投保资料,出具了一份电子保单,还“主动”的帮投保人进行了电脑激活,但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和告知。

  2012年12月24日凌晨,叶某母亲不慎从床上摔至地上,遂报120急救,经医生诊断宣布临床死亡,猝死。次日,叶某向保险公司服务部报案,保险公司以猝死属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经多次交涉无果,无奈叶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虽然对免责条款作了具体规定,也写明猝死属于免责范围,但该电子保单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保单,系保险公司业务员帮助投保人按保险生效流程进行投保的,不能推定投保人就免责条款已经了解,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叶某支付其母亲意外伤害身故赔偿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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