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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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安区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被告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系醉酒后驾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5日20时30分,被告张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逆向撞上梁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致摩托车乘员原告许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全责,驾驶员梁某、许某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入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另查,肇事轿车系其承租六安某汽车租赁公司,该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杨某,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是保险公司辩称,张某系醉酒后驾驶,根据交强险条例和保险合同约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替代赔偿,由于被告张某系醉酒驾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替代赔偿原告损失后,依法有权享有行使对被告张某的追偿权。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由被告张某、杨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13119元,被告张某、杨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49804.82元,案件诉讼费3680元,由被告张某、杨某共同承担。(汪荣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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