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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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3年7月20日,王某驾驶一小型汽车与张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0万元,交通费1000元,王某车辆损失维修费18000元。王某的伤情经法医学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后续治疗费还需5万元,各项损失共计322000元。经查,张某车辆在某财保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未保不计免赔)。商业三责险的赔偿限额为10万元,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交强险赔偿限额122000元已经赔付到位。对于剩余损失20万元,张某与某财保支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赔付金额上产生分歧,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应当“先限后免”,即先确定免赔率计算基数在商业三责险赔付限额以内,然后计算免赔额。理由是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仅为10万元,应当在这一限额范围内实行免赔率。
【说法】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认为,应当“先限后免”。因为案涉商业三责险并不能赔付超出交强险以外所有损失。根据商业三责险的盈利性,其赔付范围是基于投保金额来确定的。简单地说,保险公司基于风险考虑,在投保人缴纳保费基础上确定保险赔付的范围和档次。因此,对于超出交强险赔付的损失,商业三责险并非当然全部赔付,必须考虑投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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