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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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给职工投了重大疾病保险,可是职工在查出患有重大疾病后保险公司却以“病情未达到标准”为由拒赔,双方发生诉争。7月4日,记者获悉,兰州中院对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宣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某保险金、交通费及律师代理费共计5.5万余元。
2011年4月28日,敦煌市甘草研究院作为投保人与某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签订了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为赵某等5名员工投保了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为1年。2012年3月1日,赵某因胸闷气短半年、不能平卧而前往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遂住院进行了心外膜起搏导线安置术。出院后,赵某向某保险公司提出支付重大疾病险保险金5万元的请求,而保险公司仅赔付了住院津贴1150元,对5万元的保险金不予赔付,拒赔理由是赵某的身体状况未达到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约定的支付保险金的条件。双方遂发生诉争。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该保险单有效,双方应按保险单中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能够证明赵某所患疾病达到了双方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标准。保险公司理应按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向赵某支付保险金。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某保险金等共计5.5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赵某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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