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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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无证酒后驾驶出事故致一人死亡,保险公司辩称不应该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日前,该交通事故案经灵山法院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由某保险公司赔偿受害方110000元,施河赔偿7800元,谢新赔偿4900元。
灵山法院21日披露,2012年11月1日,施源驾驶两轮摩托搭载黄广由钦州陆屋往檀圩方向行驶,途中与施河驾驶的三轮摩托发生碰撞,造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黄广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认定,施源负事故主要责任,施河负次要责任,黄广不负事故责任。 同年11月12日,施源赔偿受害人30000元,施河赔偿受害人7000元,施河驾驶的三轮摩托实为谢新所有,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12年12月17日,黄广的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施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4万元。 在法庭上,黄广的亲属表示放弃要求施源,至于谢新的赔偿责任,由法院来认定。某保险公司则辩称,施河是无证酒后驾驶,保险公司对这种情形是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是发生在 保险期间内,受害人的损失应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事故当事人及谢新按责任、过错程度来分担,因此对某保险公司主张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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