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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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7月12日讯2011年9月26日,淮安区市民陈某在驾驶货车时由于一时疏忽,与骑着电动车的王某相撞,王某不幸当场死亡。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
王某的家人将陈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但是,在法庭上,保险公司提出,公司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及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等事实无异议,但陈某驾车时,其驾驶证是“C1照”,他根本不具备驾驶大货车的资格。因此,由于陈某的驾照与准驾车型不一致,保险公司认为,陈某为无证驾驶,所以,依照相关规定,公司应该只承担抢救费用,不同意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淮安区人民法院认为,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是为保护因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而受损的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置的。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仅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时,才能免除赔偿责任,而无其他免责情节。
陈某取得了驾驶证,虽与实际驾驶的车型不符,但显然不同于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因此,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时,保险人不得用以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
7月11日,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依法向有关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行使追偿权。(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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