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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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某单位一辆桑塔纳轿车在饭馆门前被盗,但因盗车人驾车技术不熟练,再加上心里紧张,在饭馆拐弯处与一辆富康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严重受损,并造成对方车上一名乘客重伤。后经交管部门裁定,盗车人应负全部责任,但因盗车人暂无经济赔偿能力,交管部门让该车车主垫付。被保险人垫付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那么,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呢?
此案涉及到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身损失险的索赔。对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索赔,根据其条款规定,保险人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构成第三者责任险的索赔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必须是由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驾驶;二是第三者的损失必须是由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所致。显然本案中的撞车事故均不具备以上两个条件,属于保险除外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对于保险车辆的车身损失,由于车辆发生的失窃,而且车身损失是在失窃过程中造成的,而这些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车身损失。但由于车身损失是由于盗车者的盗窃行为所致,而且交管部门也裁定盗车者应负全部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在赔偿被保险人的车身损失后,可以依法取得对盗车者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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