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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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储运有限公司投保的车辆与公司其他车辆碰撞,导致保险(和讯放心保)车辆维修费达4.8万元。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为修理费是否该理赔产生分歧,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对该储运公司之诉不予支持。
涉案储运公司曾就公司半挂牵引车和挂集装箱平板半挂车,向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和商业险。保险期内,该储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公司另一辆机动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该储运公司对事故应负全部责任。经保险公司定损,被撞车辆维修价为4.8万元。车辆维修后,储运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了保险公司拒绝。2013年7月下旬,该储运公司向法院诉称,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4.8万元。法庭上,保险公司持双方签署的保险条款辩称,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和受损车辆同属该储运公司的财产,系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表示不应对此车损费用理赔。
法院认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署的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为保险的投保方式。在肇事车辆与受损车辆同为该储运公司的情况下,不可能产生相互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应对此种财产损失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且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约定,在保单正面用字体加粗的方式作了提示,该储运公司签收该保单应视为同意该条款的内容,遂判决该储运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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