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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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公司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因为对方全责,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以投保人在事故中无责为由拒绝赔偿,引起投保车辆所在单位的不满,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近日,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如数支付赔偿款。
2012年3月,原告某公司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保险。2012年11月,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员驾驶保险车辆行驶至昆区黄河大街时,与一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均严重受损。该起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方无责任。原告的车辆经4S店修理,产生修理费44万元,肇事车辆承保公司赔偿10.2万元,肇事司机赔偿10万元,其余费用则无人支付。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在事故中无责为由,拒绝赔偿。原告将该保险公司起诉至昆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损失险是一种损失补偿的保险制度,投保人投保此项险种的目的,是发生事故时,其实际损失能够获得赔偿,故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按其实际损失获得赔偿即是投保人的缔约目的,也是其主要权利。投保车辆此次发生的交通事故,符合《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约定,属于机动车损失险的理赔范围。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被告设置的“按责赔付”条款,不仅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缔约目的,也排除了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利,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责任,故此项条款为无效条款,并最终判令保险公司如数支付赔偿款。(李亚强)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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