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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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月15日,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十四户村民朱女士在该县某银行办理了八万元的妇女创业小额贷款,并参加了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缴纳保费160元,保险金额八万元。2月25日下午5时,朱女士在家做饭时不慎跌倒,突发脑溢血,在送往医院途中不治身亡。事发后朱女士家属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赔付八万元人身意外保险,但多次协商未果,遂投诉至呼图壁县消协讨要说法。
据呼县消协工作人员介绍,在调查的过程中,他们发现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未对此次事故及时作出核定,未出具是否赔付保险金通知书,违反了《保险法》中的有关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工作人员介绍说,这是一起典型的保险公司不履行保险责任核定义务,导致工作程序不合法,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本案中,保险公司收到朱女士家属赔偿请求后,从2012年2月29日至2013年1月6日长达十个月时间未对此事故进行核定,下发是否理赔通知书,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程序不合法,被保险人理应得到赔偿。
最终,经双方协商,保险公司协议赔付朱女士家属5.9万元保险金。
1月17日,朱女士的家属将一面写有“维权先锋、消费者知心人”的锦旗送到了该县工商局,感谢工作人员成功调解了这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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