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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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一男子为避让其他车辆急打方向,撞到路东侧树木及路牌,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交警赶到现场后进行了酒精测试,测出其血液中乙醇成分为8.9mg/100ml。事后,保险公司以驾车人饮酒驾车违背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该男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日前,如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支持了该男子的诉讼请求。
2014年4月13日晚,薛先生在家吃饭时小酌了一杯白酒。14日早晨9时30分左右,薛先生照常驾车出行,行驶至掘港镇西环路某路口时,遇有其他车辆在该路口穿行,薛先生为避让其他车辆向右打方向紧急制动向前行驶与路东侧树木及路牌发生碰撞,该轿车局部受损,路边两棵树木及一个路牌损坏。如东县交巡警大队及时出警,在薛先生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9mg/100ml血液。同时,交警认定薛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同年5月,薛先生赔偿了路边绿化损失2890元,支付了车辆修理费40224元,两项合计43114元。随后,薛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 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其饮酒驾驶为由,拒绝理赔。为讨要说法,薛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对原告薛先生进行了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虽检出乙醇成分,但其含量仅为8.9mg/100ml,不能认定原告薛先生属于饮酒驾车的情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薛先生保险金43114元。 汤天维冒瑶瑶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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