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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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投保后发生事故,即使投保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任,保险公司仍应赔偿,其在代位赔偿后,有权向第三方行使追偿权。日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
A公司为其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287000元的车辆损失险和责任限额为150000元的车上人员险。在保险期内,该货车与陈某驾驶的拖拉机相撞,事故导致货车受损、货车车主受伤。经事故责任认定,拖拉机驾驶员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A公司支付了车辆修理费61925元、施救费1100元、评估费3600元,另支付驾驶员医疗费32844.18元,合计99469.18元。B保险公司认为投保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任,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对方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B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99469.1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与B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后,B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B保险公司申请追加第三方为被告,要求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B保险公司代位赔偿后,有权向第三方行使追偿权,对B保险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99469.18元,案件受理费由B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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