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医保却忘缴;医药费无法报销致熟人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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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最终,法庭认定损失由代缴人承担。2012年8月至9月期间,原告因患急性肠梗阻分别在灵武市中医院和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住院费28121.58元。法官表示,本案中杨某虽无义务为他人代收代缴医保费,但事实上杨某代收了丁某2012年度医保费40元,故二者之间已形成了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杨某接受丁某的委托后,应当承担为原告代缴医保费的义务。但因其疏忽大意未给原告代缴2012年度的医保费,导致丁某患病不能按照标准报销,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
好心代收医保费,一时疏忽忘记代缴,导致熟人无法就医报销,这个损失由谁赔?近日,灵武市(宁夏回族自治区-编者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因熟人相托而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最终,法庭认定损失由代缴人承担。
据了解,家住灵武市崇兴镇的原告丁某,2011年11月份需办理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便将办理医疗保险的费用交给被告杨某委托其代缴。2012年8月,原告因病先后在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和灵武市中医院就医。就医后办理医疗保险时,发现其2012年度未办理医疗保险,导致其无法报销所花费用,便一纸诉状将代其办理缴费事宜的被告告上法庭。
法庭在审理中查明,2011年12月10日,杨某到丁某家中收取其2012年度医疗保险费用40元,后因疏忽未给丁某代缴。2012年8月至9月期间,原告因患急性肠梗阻分别在灵武市中医院和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住院费28121.58元。
法官表示,本案中杨某虽无义务为他人代收代缴医保费,但事实上杨某代收了丁某2012年度医保费40元,故二者之间已形成了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杨某接受丁某的委托后,应当承担为原告代缴医保费的义务。但因其疏忽大意未给原告代缴2012年度的医保费,导致丁某患病不能按照标准报销,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被告杨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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