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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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晨刊讯在夜间驾车,未降低速度行驶,撞伤路人,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无果,伤者一纸诉状将肇事车主及车辆保险公司推上被告席。日前,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和肇事车主共赔偿伤者18000余元。
刚刚大学毕业不久的金某在市内某医院做护士工作,2012年12月16日夜里10时许,金某下班后骑自行车沿东山路由北向南行驶,因当天夜间有雾,被从后方驶来的刘某驾驶的本田轿车撞倒受伤,事后金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驾驶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出院后双方因赔偿数额问题达不成协议。无奈,金某将肇事车主及车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包括医疗费、住院费等。刘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金某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对金某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全额赔偿。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金某1万无,刘某赔偿金某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8000元。
□记者徐志勤通讯员李清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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