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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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2日,广州黄小姐把自己的车停在路边过夜,次日发现车子被盗,随后向公安机关和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至今未破案。黄小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认为,黄小姐的车辆行驶证到2012年4月30日有效,保险事故发生时已过期,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随后,黄小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赔偿15.4万元。她认为,自己在当年4月17日按照约定支付4391.73元的保险费,承保的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其中盗抢险的 保险金额为154000元,保险期至2013年4月18日24时。 庭上,保险公司则出具了《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指出该条款第5条约定了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多种情形,其中第9项约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及格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对此法院经审查后指出,黄小姐在投保时已提交行驶证复印件给上诉人,上面明确显示行驶证的有效期。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黄小姐对于其询问的范围及内容有故意隐瞒的情况存在。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黄小姐要求赔偿车辆损失15.4万元,数额并未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合理有据,应予支持。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依据不足,遂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黄小姐给付保险赔偿金15.4万元;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保险公司负担。魏徽徽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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