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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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免责条款印在合同背面不显眼的地方,事故发生后欲以此为依据拒绝理赔而被告上法庭。7月23日,九江彭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保险免责条款未对投保人释明,属无效条款,故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邢某车辆贬值损失17256.36元。
2012年6月9日9时许,吴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马当镇湖西渡口倒车时,撞上后方停在路边的原告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公安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赔付了邢某车辆的维修费用。6月21日,邢某车辆经鉴定,贬值损失为17256.36元。因保险公司认为车辆贬值损失是间接损失,依据保险条款约定不承担理赔责任为由拒赔,邢某遂将保险公司与吴某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应依据原合同所附条款约定确定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所称相关不负赔偿责任的条款,属免除责任内容的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对其向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中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加以明确说明。因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对有关免责条款向原告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释明,故该免责条款作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应在保险范围内向原告作出赔付。
据此,彭泽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邢某车辆贬值损失17256.36元,吴某赔偿邢某车辆鉴定费2000元。
来源:江南都市网 作者:彭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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