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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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份,舒城县的张先生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另外一辆停在路边的车辆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车上人员受轻伤;后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两车的修理费以及人员的医药费共计4万余元全部由张先生垫付。当张先生拿着费用单据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候,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只答应在交强险内赔付部分损失。因为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张先生的驾驶证没有及时年审,现已过有效期,所以拒赔。原来张先生所持有的驾照到了期限没有及时年审更换,已经过期近一个月时间。张先生听后很是恼火,他认为自己是因为在外地一直很忙所以才没有及时年审换证,又不是因为违法被吊销驾驶证,凭什么不予理赔?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到舒城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双方间的商业险合同条款中明确注明“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属于免赔范围,且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上也明确表示,驾驶证应按照规定审验和换发,故商业险部分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张先生的驾驶证虽然已经过期没有及时更换,但并不意味着驾驶证就此失效或作废;另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也不必然导致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中“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为拒赔理由。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张先生交强险及商业险理赔款3.5万元。判决后,保险公司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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