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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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卸货车公路侧翻,车上红石散落砸伤孕妇,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原告李素芬遂诉至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索要赔偿。
2010年10月30日,被告刘青元驾驶中型自卸车在黄山村公路调头时发生侧翻,车上装载的红石散落砸伤在公路边水塘洗衣服的原告李素芬。经交警认定,被告刘青元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素芬当时怀有八个月的身孕,受伤后在医院进行了住院治疗,经抢救无效其腹中男婴死亡。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原告李素芬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双方对事故责任划分没有争议。但被告刘青元对原告的精神抚慰金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构成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两处,精神抚慰金应认定为6000元为宜。原告李素芬认为,原告腹中胎儿已有八月,且确定为男婴,家庭成员对即将降生的小宝宝充满了期望。虽然强调男女平等,但是在农村重男轻女的现象确实存在,胎儿的离去对原告及家人的打击极大。希望法院慎重考虑,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刘青元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查,被告刘青元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案原、被告事故责任明确,双方对赔偿事项及标准均无争议。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李素芬在此次事故中失去了八个月大的骨肉,对其精神损害较大,召集双方就此多次协商,最终双方同意精神抚慰金认定为9000元。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60000元。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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