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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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钢驾驶借来的轿车与驾驶摩托车的李明发生了交通事故,陈钢为此赔偿了李明7万余元。然而当陈钢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无奈之下,陈钢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理赔金。
2011年4月的一天,陈钢借朋友陈其的车辆外出办事,途中遇李明驾驶的摩托车同向在前左转弯,在从左侧超越摩托车过程中,两车相撞。事故造成李明双腿骨折,并构成了十级伤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陈钢为此赔偿了李明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7万余元。因为车辆投保了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陈钢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但保险公司却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本案中,事故车辆的车主及被保险人均为陈其,而非陈钢,因此其拒绝商业险理赔。对此,主审法官指出,车险属于“财产险”,承保的标的物是“汽车”而不是车主,不具有“人身险”的唯一性,因此不是投保人驾车,并不影响事故理赔责任,“只要驾车人具有驾驶资格且合法驾驶,没有酒驾等违法行为,就不影响对理赔责任的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钢是具有合法驾驶员身份的车辆借用人,因驾驶已投保的机动车致李明受伤,并已支付各项费用7万余元。而事故发生时,车辆在保险期间内,理赔金也未超出第三者保险金额,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共同的约定履行赔付义务。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陈钢支付理赔金7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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