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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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放,却被同时停放的车辆引燃,原来,该车辆发生了自燃。当索赔时,由于对车辆损失意见不一,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最终,诉至法院。9月25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吉东升保险赔偿金共计94393.07元。
2013年1月3日上午,在南乐县县城北关老收费站处,解放牌货车发生自燃,将相邻的吉东升所有的厢式货车引燃。事故造成吉东升货车厢体损坏,更换了新厢体。由于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吉东升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 保险公司申请,双方当事人协商,法院委托河南中州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的受损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受损车辆损失总值为75500元。后又对停运损失进行评估,结论为:停运损失的评估值为18893.0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守贵的车辆发生自燃,给原告车辆造成损坏,被告李守贵应当予以赔偿。原告受损车辆系营运车辆,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停运造成的合理损失被告亦应予以赔偿。故原告的损失为车辆受损总值75500元与停运损失18893.07元的总和即94393.07元。被告李守贵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责任险,故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停运损失及诉讼费属于保险责任免除事项不予承担,但被告李守贵不予认可,且保单属于格式合同,被告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明对上述免责事项已尽到提示和明确告知义务的证据,故法院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认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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