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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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原告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75080.89元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58700.62元;原告徐某自行承担16380.2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日,王某驾驶粤Bxxxxx号小型轿车由进贤县民和镇祥和路由南往北行驶;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进贤大道由西往东行驶。当王某驾驶车辆行至进贤大道某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由西往东方向由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遇。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前保险杠左端部分与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后轮右侧及消声器部位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进贤县公安交警部分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徐某负次要责任。原告徐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4天,花费医疗费49268.89元。出院后,原告的损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九级;后续治疗费8000元。被告王某驾驶的粤Bxxxxx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 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 保险期间内。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进贤县公安交警部门对本案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粤Bxxxxx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了保,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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