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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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沈春梅实习生张毅
通讯员王欣若愚
东方今报郑州讯前面的车和广告牌亲密接触了一下,后面的车被广告牌砸个正着,整车几乎报废,由此造成的车辆贬值费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昨天上午,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1月8日晚上6时左右,一辆自卸工程车在郑州市中原西路行驶时,自卸车的货厢突然升起,挂坏一巨幅广告牌,广告牌倾倒又砸向陈先生的雅阁轿车,导致雅阁轿车几近报废。
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自卸工程车司机王某负全责。该车登记车主是宋某。
因索赔未果,车主陈先生将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修车费10万元,车辆贬值费2万元,并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结论。
保险公司辩称,按照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贬值费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车辆的保险合同中也有这样的免责条款。同时,最高法2012年12月21日颁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也并未将车辆的贬值费明确列为保险应赔偿的财产损失,故保险公司对贬值费不应理赔。
但陈先生的律师认为,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并未明确告知,法院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判决。同时对于车辆贬值费,现有的法律规定并未明确排除,部分法院在判决中也予以了认可,保险公司并不能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院并没有当庭宣判。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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