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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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驾驶车辆与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为第三者垫付了医疗费12907.05元、交通费2512元。后陈某到保险公司理赔,因不同意保险公司核减医疗费的自费项目,故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陈某保险金13170.98元,驳回了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陈某起诉称,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既然投保了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就应当全赔。并且自费药是否选用,由医生决定,保险公司无理由拒绝赔付。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陈某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医疗费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赔付。保险公司已经将保险条款交付陈某且就免责条款向其作出了明确说明,故保险公司有权核减自费项目,经核定,自费金额为2248.07元。保险公司就其主张提供了投保声明、保险条款和自费项目清单作为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再由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中,保险公司对交通费无异议,故陈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陈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赔偿陈某垫付的医疗费10622.98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表示认可判决结果,不提出上诉。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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