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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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驾汽车装卸货物却导致装卸工受伤,装卸工将司机、车主、挂靠公司、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车主及保险公司须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3万余元。
据法院介绍,2012年2月10日21时,司机徐某生驾驶粤A牌号轻型货车在小榄北部物流装卸货物时,在装卸人员钱某英未安全下车的情况下,徐某生驶动车辆致使钱某英跌倒受伤。钱某英事后诊断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膝关节损伤,至2012年3月9日出院,住院28天。 之后,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榄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生未确保安全通行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钱某英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后钱某英起诉至法院,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33537.56元;判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此案构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认定徐某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钱某英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的认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予以采信。本案中原告钱某英不是乘坐车辆的人员,也不是驾驶人员,应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故被告某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钱某英的相关损失。超出部分由车主林某发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就此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原告钱某英交通事故赔偿款22027.06元;车主林某发应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0550.5元。被告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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