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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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2月28日,原告某汽运公司司机驾驶原告所有的货车在高速公路慢车道上行驶,车上所载货物散落于路面,造成车上所载货物PVC扣板散落于路面至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赔偿了货主货物损失4.8万元。该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和讯放心保)公司处投保有车上货物责任险等险种,车上货物责任险的保险限额为8万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11月3日起至2013年11月2日止。投保单上保险人特别提示(文字加黑):请认真阅读本投保单所附的保险条款。原告在投保单上盖了公章。在被告的送达回证上,被告也盖了公章。事故发生后,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依法应承担理赔责任。在理赔未果后,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4.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说法
法院认为,依据保险条款,因车上货物紧固不善导致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对于该免责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本案中原告在被告提供的有保险人特别提示和投保人申明内容的投保单上盖了章,而且在有对免责和说明义务内容的送达回证上盖了章,可以认定被告已履行了免责提示和告知义务。法院依法驳回某汽运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的诉讼请求。(雷春荣)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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