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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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3日7时许,黄某驾驶该小车在自家家属区内倒车时,不慎将80岁老太谢某撞倒,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黄某支付医药费21245.61元,赔偿受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95000元。保险公司按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向黄某赔付12万元,余款拒绝赔付。现黄某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其余赔偿70371.11元。2014年6月9日,分宜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不属道路交通事故,黄某驾车过失致人死亡,该公司对违法犯罪行为不负责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免除保险责任,其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已赔付12万元,黄某与受害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且黄某已经签《赔付结案协议书》,其公司不再进行赔付。
法院认为,黄某在合法驾驶过程中过失致使受害人谢某死亡,属《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责任事故,故保险公司主张黄某驾车过失致人死亡,对违法犯罪行为不负责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的辩解意见于事实和法律无据,不予采信;保险公司认为双方已经签署《赔付结案协议书》,保险公司不再进行赔付,因其不能证实《赔付结案协议书》的真实性,该辩解意见亦不予采信。黄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19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且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黄某主张保险公司赔偿120000元外,应再赔付70371.11元的诉请未超出保险金额的范围,该诉请符合事实与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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