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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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根据投保人的真实意思,应认定保险已经即时生效
买新车的当晚就不幸地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保险公司却以车主所购保险次日零点生效为由,拒绝赔偿。车辆保险现“真空期”,保险公司拒赔是否有理有据?近日,鄞州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
车主是40岁的杨先生(化名),去年3月3日,他贷款买了一辆价值65800元东南菱悦汽车。
贷款公司为杨先生办理了车辆交强险的投保手续。当日下午,杨先生去汽车公司提车,发现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间不是即时生效,而是次日零时。
汽车公司业务员小王立即与该贷款公司取得了联系,要求保险公司将保险生效时间更改为即时生效,却遭到拒绝。同时,小王的同时让杨先生签了一份《风险告知书》,随后将车辆交付给了杨先生。
不料当晚7点左右,杨先生开车时不小心撞到在行走的李女士(化名)导致李女士多处骨折,住院三个多月,共花去医疗费10万多元。事后,李女士将杨磊诉至鄞州法院。
李女士向鄞州法院起诉,并将杨先生、汽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杨先生和汽车公司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20余万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三名被告各执一词。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2011年3月3日19时,根据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当时交强险并未生效,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从有利于投保人的角度应认定保单即时生效。最终,鄞州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杨先生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余元。(记者黄丽娟通讯员尹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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