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交通肇事系故意伤害交强险是否应当赔偿
王先生咨询:我与李某因双方开车未避让而在道路上发生口角,后来李某想上车离开现场,我为阻拦挂住了李某车的反光镜,李某发现后仍不停车,继续拖带我直至被甩下。最终,我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李某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被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将被告人李某所驾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同时列为被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保险公司以该案件不属于交通肇事而系故意伤害案件为由不予赔偿。我该怎么办?
击水律师事务所王茜律师解答:本案是一起驾驶机动车伤害他人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律师认为本案中交强险应当在责任限额内对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向被告人追偿。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虽不属于交通肇事案件,但被告人驾驶机动车致人受伤构成犯罪,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被害人予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驾驶机动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被害人可以请求交强险保险公司在其限额内予以赔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虽不属于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其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被告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被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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