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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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时允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时才告知只有20万元。近日,三水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宣判,被告佛山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原告10万元的保险差价。
2014年10月5日,原告苟女士在被告处订购一辆汽车,约定全包价格为104800元,由被告负责购买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为30万元)及办理车辆上牌手续。苟女士通过转账及按揭借款等方式向被告支付了相应价款,被告也向原告交付了车辆及保单。
2015年2月16日,苟女士在四川宣汉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苟女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需赔偿对方全部损失约40万元。苟女士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告诉她其所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只有20万元,而非购车时汽车销售公司允诺的3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对此,苟女士将被告佛山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0万元的保险差价。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汽车,双方依法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出具给原告的订购单记载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买卖合同的具体约定。根据订购单的记载,被告有义务提供约定的汽车一辆并负责购置保险,并明确约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为30万元。而被告没有按照承诺为原告车辆购买足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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